求助:关于新合同法经济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0:38:34
我自2007年10月5日起开始上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到后 单位也没有找我谈过,我主动提了下,办公室主任说等过年的时候跟老板商量下再跟我说具体事项,2008年2月3日,我被辞退,单位给我的理由是我这个岗位他们不再设置了,工资是这样发:本月发上上个的工资,就只给我结清了工资, 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应该怎么算?
没有买社保,我以前问过,他们说一般是工作满6个月开始交养老金。没有提前通知,今天下午说的 我就回家了,本来是5号开始放假,他们给我工资算到08年2月4日,没什么经验,再请教下该如何向该单位提出经济补偿?(所在地:浙江)谢谢!

呵呵,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就必须有医保社保,你单位也是怕新的《劳动合同法》,赶紧把你辞退了,新《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也就是说在2月1日前公司必须与你签订合同,也不能无正当理由把你辞了,他们的这种理由不正当,应当赔偿你的经常补偿的。再者,应当赔你一个月工资(即1月份的双赔工资,你领了一个月,他们还要赔一个月)。
具体的,还是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吧,你也要留一些证据,书面的证据,更不能轻易签字什么的。

有买社保吗?没有就让他们赔.
还有是不是有提前通知,没有的话也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