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和诉讼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2:37:55
1. 孙伯与李芬原系夫妻,后因故离婚,一年后李芬带他们所生的一女孙英与林森再婚,并将其女改名为林英。后孙伯也与陈娜结婚。三年后的某一天,孙伯遇车祸死亡,此时陈娜已怀有身孕。
问:孙伯遗产的继承人有哪些?

2. 甲于2001年1月1日借给乙1万元钱,约定:借期一年 乙须于2001年12月31日签将本息还清,但借期届满后,乙未还款,甲也未向乙索取,原因是在2003年12月1日甲被车撞昏,至2004年2月1日才恢复清醒。恢复后甲即向乙催付。乙称:从2001年12月31日至今已满2年,诉讼效已过,故拒续还款。
问:甲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请帮忙回答一下 谢谢

1、陈娜显然是孙伯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身孕中的孩子对财产也有一定的权利,但在未出生前还不能认定为继承人;至于与前妻所生的一女孙英,应视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抚养关系来确定(按照案例的描述,没有给出这样的关系,故推测认为此女无继承权)。

2、未过,因乙在此期间昏迷,自2003年12月1日起符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故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至2004年2月31日到期。

你是来出法律问题的 还是案例征集来了

1、陈娜和孙英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未出生的孩子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要具体分析:如果生下来后死亡,其份额就应由陈娜继承;如果生下来就是死亡的,那么留给他(她)的份额就有陈娜和孙英继承。

2、2003年12月1日期诉讼时效中止,自清醒后加上剩余日起开始继续计算,即2004年4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