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的新合同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0:47:37
2007年7月1日新合同法颁布,我们厂的破产在2007年12月27日正式启动,但是我们厂在此之前的5月18日强制解除合同,可能是内部有人知道消息,我想问一下,如果那时我们没有同意被强制解除合同,而是到12月27日破产之日再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享受新合同法女工满十五年工龄35——40退养条件的待遇?
注:我们厂是总后勤部下属的军工厂!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不好说,要看你们的具体情况,劳动法的问题,不是在网上可以咨询出个所以然的。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好了。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你们可以联合起来讨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