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护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8:24:36
请教一下关于劳动法的问题,情况如下:
本人妻子于2006年进了某日资工厂,并且与该工厂签定了一份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上指出可以将到日本培训3个月并且费用由工厂提供,但是要求必须在这个工厂工作满3年,如辞职的话,必须赔偿1万元RMB/年作为出国培训的费用,依次类推。
但现在妻子怀孕1个月了,这个日资工厂的产品是橡胶类,工厂里橡胶臭味很重,因此不想怀孕期间再去这个工厂工作,怕会对孩子不好。但是又不能一直请假。
请问,如果妻子一直不去该工厂上班的话,工厂会开除我妻子吗?
谢谢,请知道的人解释下,加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孕妇产期到了一定时间可以享受休假的,具体你看看《劳动法》里面有的,如果不按相关法律规定,你妻子离职的话肯定是违约,要按合约赔钱的。
记住一点,合法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不合法的行为得到的将是惩罚。

附相关内容: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