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约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3:39:33
离婚时,双方约定离婚后男方给女方8万元,每年支付1万元,由于男方一直没有履行,女方现在要向男方追讨,男方却说根据合同法规定,这条协议是一条不平等的协议,要求法院撤消这条协议

请问:男方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如果你们是在法院经调解离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你们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有存档或者办理了公证手续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那就没有办法了,你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按照你们之间的离婚协议办理,然后强制执行。
男方的理由不能成立,婚姻家庭关系是人身关系,不受合同法约束。如果他主张当时签订协议是受威胁、胁迫的话,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到时可以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无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离婚后男方给女方8万元,每年支付1万元,此约定没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男方此举明显在赖帐。建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先: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
其次: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
第三:如果男方确实有证据显示这个条款非常不合理或者是女方没有给与男方什么东西作为对价,那这个条款估计无效,但是他举证太难。

可撤销的前提是有欺诈胁迫等行为的结果,估计女方不会这么做,所以,放心,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求!

没有法律依据。

正常情况下,可以要求男方支付;
但特殊情况下,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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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理由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涉及到诉讼,楼上的所有回答均可认真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