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的附加条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9:54:43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因女方外遇离家,但在离婚协议中未体现),有一女儿2个月,抚养权判给男方。离婚协议中,女方要求:无论男方是否再婚,等孩子长大了要把房子(现在为男方所有,且男方只有此一套房屋)给女儿。男方对女方要求表示同意。
我的问题是:
1.所谓“长大”是指什么时候?是否子女到达一定年龄后必须要把房子过户到其名下?
2.如男方再婚,如果男方在子女未达到18岁的时候死亡,房屋由谁继承?(男方父母健在,男方有一个女儿、一位再婚妻子、一位亲生妹妹)
3.如男方再婚,如果男方在子女已经达到18岁后死亡,房屋由谁继承?(亲属情况同上)
4.此外,由于离异的女方健在,则女方应对子女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和义务?
5.男方的再婚妻子应当对男方子女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和义务?
6.在整个离婚和再婚过程中,是否有哪些文件需要书面公正?
按照xubin1709 的答案来说,继母对于家庭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么?孩子18岁的时候必须把房子过户给他么?那亲生父亲岂不是失去了住所?(说具题外话,是不是有人考虑到这个原因所以不愿意与离异有子女的的人结婚?)

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后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长大的用词不明确,我想会按照一般理解认定为18岁。
  2,分两种情况,a,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则赠与不得撤销,归女儿所有。b,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你死亡导致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就无法履行,房屋作为遗产,假设没有遗嘱的话,由亲生女儿,父,母平分,如果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有继承权,但是因为是婚前个人财产,再婚妻子没有继承权。亲生妹妹在父母子女有任何一人的情况下都没有继承权。
  3,子女达到18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是你女儿的了,房屋就不再是你的个人财产。
  4,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5,《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就是说如果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就和亲生父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