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0:03:45
我在北京这家公司工作将近半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入三险一金.貌似公司不怎么样,其它的很多员工都相继离开了.然后公司突然要求跟公司剩下的每个人签三年的劳动合同,而且必须是三年.合同将在08年6月2日签订,在这天之前,员工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内容以及违约金等内容.在2日那天必须全部签订.
我并不打算在这个公司长久干下去,打算在9月分辞职,但我并不想付违约金,并且是在现在我不知道违约金有多少的情况下.
请问这个公司强迫员工签三年合同是否违法.
如果要避免付违约金,我改怎么办~~~~~~

很着急啊~~~~
本人在此拜谢啊~~~~~~~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起算日期是08年1月1日,直到公司和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可以要求补上保险。具体问题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反应情况

本身你的公司已经违反了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在2008年初正式与员工签署劳动关系条款,如果这次公司要求签署是正常流程操作,实际每个公司都希望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当天才给员工看相关的合同内容也不是少数情况了.本人建议马上着手跳槽的问题吧,毕竟正规一点的公司还是比较牢靠的.

公司要求签三年并不违法,因为你签不签是自愿的。
你可以看了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要签,如果想走人就不要签了,并且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因为公司没有及时与你签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后签定 1天之内草草签完 劳动者很难把合同理解清楚 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且 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不签的 从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起 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如果你不打算长干了 可以和公司约定签署其他协议 当然99%他们会不同意 干脆就现在辞职 另谋高就吧

一、只有到08年6月2日公司强迫你签定三年劳动合同时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现在口头上的表诉没有犯法。
1、根据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在6月2日公司在你非自愿情况下强迫你签定三年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2、遇到自己合法权益损害时,你可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援助,最后还可去基层法院起诉。
二、违约金的问题: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收取违约金是违法的。但是为了继续工作,只要你同意合同约定的内容,而且没有违约。在合同期满时,那些违约金是要退还给你的。违约金是公司和员工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你不同意,就不要去签字。如果公司没有相对应的特别对价(特殊福利待遇和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支持,仅因为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违约金而不受限制的做法没有法理基础,不符合个别劳动关系的本质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因而不具有合法性,最起码合法性不足。反正你记住: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现实生活中广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