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精神病监护人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5:08:39
我哥哥有精神病史,目前正常.我父母一直希望将来由我来接管他们的遗产,其中应给我哥哥的部分由我代为管理, 逐渐给他或在他需要时由我来给.我父亲去世前立遗嘱将房产等留给了我母亲,但我哥哥受其已离婚妻子的怂恿,威胁逼迫母亲索要财产。不得已母亲逃到我家,我哥哥强占房产,也一直不放弃索要房产证。我和母亲都感到无奈,一次性给他财产的话,他可能将财产给了他前妻,因为他前妻在抚养他儿子。如果他之后再发病的话,我和母亲又有责任照顾他,需要更多的钱。如果不一次性给他,他终日来纠缠我们,我母亲现有多种病在身,很难承受得了。请指点迷津。

前面看清楚了再说啊!
是前妻


给你参考法律规定,看了就明白了!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8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82.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发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83.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房产应该归你的母亲所有,你父亲的遗嘱有效
由于你哥是和你哥的妻子生活在一起,民法通则有规定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问题。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