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用管理学来解释东航返航事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37:54
东航返航事件的发生应该是不良管理的结果,那么我们应该怎样以管理的角度看待这件事情呢?

用管理学来解释东航返航事件

“东航返航事件”与《工会法》立法软肋

“东航返航事件”中工会失语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不履行职责必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工会法》对工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性规则缺乏明确规定。

“东航返航事件”与《工会法》立法软肋

“东航返航事件”调查有了结论,4月17日,国家民用航空局对东方航空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停止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并处人民币150万元罚款。据报道,一年多来,东航公司下属的多家分公司劳资纠纷“战火不断”,上海总部有20名飞行员辞职,西北分公司和甘肃分公司甚至有四分之一飞行员辞职或者要求调转。因这次“返航事件”,东航目前已有11名飞行员暂时停飞接受调查。

既然是劳资纠纷,工会就不应该缺席。这不仅是因为《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且还因为,任何一名职工个人,都没有也不可能与公司有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遗憾的是,面对媒体“工会为何没有让公司高层听到广大飞行员的声音,以致矛盾升级让飞行员不惜以伤害消费者的权益为条件来维护自身利益”的质疑,包括东航工会和全国民航工会在内的工会组织,至今没有发出负责任的“官方”声音。

工会的失语首先当然是工会组织本身的原因。既然《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只要职工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工会就不应该缺席。但在一些工会眼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只是工会的“权利”,而不是职责——如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职责”,工会就不能也不应该放弃这一职责,一旦职工的合法权益遭遇侵犯,工会组织必须“登场”,必须为职工说话。

从1992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工会法》,到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工会法修正案”,应该说,我国的工会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比如《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这些规定,对于工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无疑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会法》立法上依然存在两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