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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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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偏僻的山沟,家境困难,父母没文化,都是憨厚的农民,其父还有间歇的精神病,其母亲体弱多病,而就是这样一个饱经风霜的家庭,不幸再次降到他们头上. 下面是一些资料及上诉状:

原告张伟要求我返还婚约财物款15000,理由不成立.
原告与我是在2002年农历12月27日开始建立恋爱关系的.我当时年纪还小,刚满15周岁.也根本不懂得因怎样恋爱.如何恋爱,更不懂得恋爱所形成的后果如何,原告自愿给我礼金2000元,让我小用,第二年农历五月初四原告又自愿给我送来10000元人民币,约我一路外出打工,同年农历7月18日我带着原告给我的10000元礼金与原告在一起打工糊糊涂涂的生活,生活期间长达三年之久,不仅没有存到一分钱,反而将我身上的10000元钱与原告一起花光了.2005年农历12月22日,原告要求在我家落户与我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这时我的年纪才刚满18岁,说老实话当时的我的确很不情愿,主要原因是没有达到法定婚龄,领不到结婚证,二是对结婚的意义也不够理解.原告对我说:我们反正在一起生活了,你在婚事上也不可能有别的选择了.既使他人选择也是不会选择到你的头上来.我给你的钱,我们虽然在一起花光了,但是我还是保证你随我生活幸福,我再给你10000元钱,让我们在一起举行婚礼,受原告的这种引诱我迫于无奈,就与原告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了.在生活期间于2006年农历九月初三日,因与原告同居生下了小孩,由于医疗问题,小孩没有救活.同年农历九月初五日(公历10月26号)医方给我补偿营养费8000元.原告张伟将补偿款8000元领到手中逃跑与我分手.这就是我与原告的 协议书
当事人:张伟,男,现年26岁,家住官店镇大庄村大庄坪4组,务农(以下简称甲方)
杜方娥,女,现年20岁,家住雷家村五组(系张伟之妻)
当事人:田天菊,女,现年51岁,家住官店镇居委会??,退休医生(以下简称乙方)
2006年农历九月初三日,张伟之妻杜方娥租住在乙方家里生小孩,小孩出生时,嘴里来红色泡沫.不吃奶,只用舌头添糠水,在此乙方给小孩打针治疗,返复不停,后在送往镇卫生院的途中死亡.现经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田天菊一次性补偿张伟,杜方娥精神损失费营养补助费,共计捌仟元

1、婚约财物款15000
既然是婚约,就必须婚姻有成才可以的,属于保证金的性质的。如果婚姻不成,女方负有返还义务的。
2、三年的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共同花光10000元钱,究竟怎样定性?至少目前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双方在当时还没有婚姻关系,即使有同居事实。1994年以后,我国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的。如果这10000元中有15000婚约财物款,那么可以认定你不需要返还全部的婚约财物款的,因为张伟也参与了它的使用。
3、退休医生?乙方医方田天菊是否可以行医,是否为合法行医有待核查。
但是,作为(医疗事故)补偿的营养费8000元张伟没有权利拿走,毕竟不是针对他作出的补偿,你作为孩子的母亲,是针对你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