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前合同,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7:01:25
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辞职,算不算违约?希望能有山东临沂的朋友回答,谢谢!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如果你辞职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内容,你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要看你们当时定的具体合同...
以上那些只能成为赔偿的条件...并不代表你就能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