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4:46:48
我们在山东临沂的一家木业厂,员工怀孕老板不给辞工,要么自动离职,押着仅两个月的工资,这可是血汗钱呀!员工不知如何是好!希望大家给点建议!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单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你可依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可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