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四川地震中的孤儿,收养人到底有没有“无子女”的限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4:40:17
新华网上说:孤儿收养人的条件是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重病、绝症和传染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但是有的网站是这样说的:
各位朋友如需领养四川地震孤儿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无子女
2.30岁以上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我想问一下,收养孤儿到底自己能否有子女?
但是有的网站是这样说的:
各位朋友如需领养四川地震孤儿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无子女
2.30岁以上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我想问一下,收养孤儿到底自己能否有子女?
条件是35周岁已婚,没有子女的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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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