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相收取违约金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6:01:20
我公司原来对于合同期未满员工提出辞职是要收取违约金的
金额为6个月的工资,即为6000元以上(工资不同违约金金额也不同)
新合同法下发后,公司与我们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现行劳动合同中没有违约金这个说法了
但是据最近离职的同事说,原来的“违约金”变成现在的“培训费”了
要是离职的话要收取培训费4000以上(级别越高,缴纳的“培训费”越多)
我感觉这是再变相收取违约金,据说,即使合同期未满被公司解聘也要缴纳“培训费”!
现在我们每进行一项培训都要我们再培训计划上签字确认(不管我们是否真的参加了培训)
我感觉这就是为日后收取培训费积攒证据!
请问此种做法合理吗?
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公司对我们进行的培训分为三种:
1,入职前的企业文化培训(这个我们都有签字)
2,在岗期间,每个月由各部门的部门经理提报培训计划(这个从新合同法下发后开始要求我们签字)
3,外聘讲师对员工进行培训,我入职一年来仅参加过一次,而且是在培训后,公司于我们所有参加人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协议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次外聘讲师的费用是1000元/人,如果合同期未满离职要赔偿培训费用
所以最近办理离职的同事要缴纳以上三种培训费用。
我觉得非常的不平衡,我不是很懂法律,也说不出条条框框,但是这个正常人都会觉得不平衡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一要看你公司提供的培训是不是专业技术培训,不是专业技术培训而是那种一般的职业培训的话,应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因为公司有义务,单位计税时允许扣除职工教育费;二要看如果是专业培训费,则专业培训费要分摊在服务期,已经服务的期限不用支付违约金。

1、新劳动法规定培训费是可以作为违约金的

2、法院确认合同并不通过标题 而是通过对实质的审查 对于像某些冠名的培训合同 如果没有实质培训并且使得劳动者可能从培训中获益的话 不承认其为公司为劳动者培训说产生的费用

3、培训费用以公司为劳动者培训所支出的实际费用计算 举证方面并不以劳动者承认的数额为依据 理由是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 如果公司以此举证 可以以不知情抗辩 因此 数额方面可以对其质疑 要求公司直接在财务方面举证培训费用

4、因培训费产生的违约金赔偿产生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起诉 举证责任在于公司

如果是提供培训的话,单位必须按照培训的相关要求进行,由具体合法的培训单位培训证明,培训日程、培训安排等。
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2种情况:培训约定服务期;保密条款。
你们单位涉嫌在制造培训规定证据,建议你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最好匿名的,对你有利。

是有这个情况出现的,但是如果是收取培训费的话,那么必须是构成培训的条件: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有参加培训的记录。

必须有第三方培训的发票才行,你们公司搞的那一套根本没用,你可以去举报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