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补偿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4:37:55
一名员工在我们厂工作了13年,他的合同是每年一签,社保也都办理了。政府6月征用我们厂的地,准备拆迁我们厂,这个厂等同于要全体裁员,请问这样的话厂里是否应该补偿这个员工13年即1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看了新劳动法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觉得我们应该属于第四十一条的2 3 4项,不属于需要的经济补偿项的那几项,这样的话我们是否可以不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呢,具体该怎样做,比如提前一月通知?或者按照

44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希望大家能帮下忙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它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里面讲到的任何一条,因为它是因为政府征地才导致工厂解散,全体裁员。
针对这个问题,我可以教你一个方法:去你们当地的劳动局仲裁科请教他们这种事情该如何处理,然后你们按照他们讲的去做就可以了,最好有他们的签字。
这样做就不会违法,难不成他们还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不管他们出的注意合不合法,都可以这么做,把工厂的风险转嫁给劳动局!

肯定要支付
因为是由于厂子自身原因需要裁员,不是劳动者自身原因。
另外此员工满13年,已经超过10年,根据新劳动法,你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
若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须支付2被倍工资。另外企业裁员应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因此尽量不要开10年以上老员工,若开出的话赔偿比较多。

个人认为,可能属于第四十一条的第四项,要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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