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救命:关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45:40
我是在外企工作的,与公司签订的是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为英文的,与我签订合同的是前任老板(不知道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在我的合同中有一条款为:无论公司或是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给对方通知,如果公司给员工的提前通知少于1个月,公司会赔偿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只给公司30的提前通知时间,是否算是违约?因为我老板极其苛刻,非常过分,我一天都呆不下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给她通知,直接e-mail给她我的辞职信,然后第二天就不来了,我会不会很惨?拜托知道的告诉我啊,越详细越好!!

P.S. 我老板是一老外,根本不尊重中国人,对外国人的态度明显特别好,还不让我和我同事在上班时间说中文,连说一句话都要问我们在说什么,为什么不工作,中午不让我们出去吃饭(合同上明确说我们有一个小时午餐时间),原因是她不懂中文,不能接电话,太恐怖了,都不敢想!

与你签订合同的是前任老板,但老板是代表公司,所以换老板了,合同依然有效.

如果公司给员工的提前通知少于1个月,公司会赔偿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所以如果你只给公司30的提前通知时间,算是违约,至少要赔公司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如果你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给她通知,直接e-mail给她你的辞职信,然后第二天就不来了,那就按照当初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违约金.

当然算违约。
你要是直接走人的话,她会扣掉你的工资作为违约金的。
甚至,会要求你赔偿损失的。
但是,如果你能够收集到中午不让你休息的证据的话,那么你就可以直接告诉她:她违约了,你要求辞职,并且要求赔偿金。
这个时候就对你有利了。
我建议你收集书面的或者是经她同意的录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