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案例~~~~~着急!麻烦各位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0:58:28
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进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以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经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1、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构成犯罪。
2、因两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根据属地原则,两人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
从主体方面讲,两个人均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从客体方面讲,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毒品管理制度,从主观方面讲,山本有走私、贩卖毒品的故意,马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从客观方面讲,山本从巴西将毒品走私到中国境内,且要与马进行毒品交易,所以山本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马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两人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实行跨国作案,情节严重,可以 “从重论处”,两人可以适用死刑。

1.构成犯罪
2,适用我国刑法的贩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