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拘留措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8:30:42
对不对

不对,人民法院没有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同公安机关的职能一样)。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手里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是的,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