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资源税的征收状况如何?对我国资源税改革有哪些借鉴之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4: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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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资源税分为三种,即产出型资源税、利润型资源税和财产型资源税。
  产出型资源税。是以加工过的矿石或未经加工的原矿为课税对象,或者从量定额征收,或者从价定率征收。
  产出型资源税的典型代表是跨州税。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由于各州拥有自主的税收立法权。自然资源丰富的州通过立法规定,本州的自然资源在输往其他州时,通过从量征收跨州税,达到最大可能地分享自然资源租值。跨州税的纳税人虽然是在本州从事矿山开采的居民或企业,但其负税人却是资源的消费者。由于自然资源在各州的分布极不均衡,因此,跨州税的收取使某些州凭借自然资源的禀赋优势,聚集了大量的税收收入。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品税,但它与西方的跨州税并不完全相同,最重要的是,我国的地方政府不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资源税的立法权。
  利润型资源税。是以开采企业的盈利为课税对象,对亏损企业不征税。与产出型资源税相比,这种税既考虑到开采企业的运营成本,也考虑到了资源耗减因素。对利润率低的小型矿山企业没有歧视,意味着更为公平的税收原则。但为保持税收公平合理性,会相应增加税务管理的成本。
  财产型资源税。是以矿产这种财富作为课税对象,按该财富的价值征收,实际上是一种从价税。受矿产财富在未来价格、成本和矿床地理特征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矿产价值很难衡量。而且当地的税收估价员通常缺乏评价这些参数的素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