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若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4:55:34
单位有个员工,合同到5月31日到期,我们已经在5月1号下发了要不要继续跟公司续签合同的通知,本人不签,要解除劳动关系。可是,5月27号,突然去医院检查,诊断书上说手腕韧带劳损建议休息2周。本人就要求公司支付其三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公司应该予以采纳吗?需要支付她所要求的工资吗?如果需要,应该是多长时间?他的合同已经签了7年。那么他即将到期的合同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刚刚接触人事,就碰到如此棘手的问题,希望大家帮帮忙!

1、不需要支付三个月的医疗期工资;
2、其劳动合同到5月31日到期,其已明确表态不续签,其劳动合同已于5月31日到期自然终止,后面就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
3、其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5月31日前),其享有合法的医疗期,因此,5月27日起的休息至5月31日结束前的工资是可以按病假工资发放的;
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其在合法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你现在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他不愿意续签合同,因此其劳动合同自动于5月31日到期终止,因此,你单位的做法并不违反规定;
5、如果其有证据表明手腕韧带劳损是工伤造成的话,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
6、退一万步讲,医院只开了休息2周的病假,也不可能给三个月的医疗期工资的。

你把人事方面的东西查查啊,资料你不会没有吧。

建议你详细看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怎么具体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