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有关房地产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0:41:20
如题,我的问题是"预告登记之债权与建筑工程款之优先权的顺位",即哪个在先,哪个在后?希望朋友们帮忙回答一下,答的好继续追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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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911

在我国,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而此实多出于出卖人罔顾信用,图谋私利[17].这种情形实有违诚信原则,使债权人实现特定物权变动的债权目的落空,无助于社会信用机制的形成,这一问题是无法仅凭债权法或仅凭物权法就能够解决的,必须采纳债权物权化预告登记制度方可完满地解决这一问题,债权人可将其请求权纳入预告登记,从而获得物权的对抗效力,其可主张债务人所为的与其请求权相抵触的行为无效。这一制度也督促债务人按约定完成特定的物权行为,警示第三人须尊重已预告登记的债权,不为妨害行为。总之,巧妙综合债权法理论与物权法理论的预告登记制度完美地平衡了交易各方的利益,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将其作为物权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详加表述。

所以。。。

1,当然是预告登记优先,顺便说一下,您的提法是不准确的,预告登记本身为了保证物权的行驶,他不属于债权范围。
2,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权属于债权,但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个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