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方面 的一个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1:56:54
我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进口化肥合同,乙公司按CIF价格将合同项下的化肥按时交给中国甲公司。
合同已出口检验为准,且卖方无需对该产品的商销性负责。依合同规定,甲公司开出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金额xx。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货物装船后,乙公司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出口商检证书等,并到银行仪付了货款。货到中国后,甲公司发现化肥存在质量问题,经商检证明该货物毫无价值,遂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货款。
问?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2、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向银行支付货款,为什么?
4、乙公司以其提供了商检书,切勿须对产品的商销性负责为由拒绝对货物质量负责,乙公司此种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5、若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而至损害,此种风险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1.可以,仲裁条款有效以及独立于基础合同;
2.不能,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交易;
3.不能,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
4.不成立,乙公司对于其出售的产品应当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5.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即装船时转移到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