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附加协议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14:54:19
刚入单位时单位替我出了5万元违约金(我从其他单位跳槽到这个单位的时候,单位替我出了5万元违约金),我和单位签了一个附加协议,协议中规定服务期5年,如果我未满服务期就辞职,就要全额赔偿,并以我的毕业证作为抵押.当时怕丢了工作就违心的签了.我想问一下,单位这样做合法吗?事情已经过去一年了,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需要全额赔偿吗?我主张赔他4万的话有法律支持吗?小弟在此求助,谢谢解答
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培训或保密协议规定才能规定违约金哪,我的这个情况只能归到培训费用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谓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语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事情已经过去一年,那么就意味着合同是在2007年签署,而在2007年签署的合同如果延续至今,其中的违约金问题,除非合同明确有类似“新法有规定的按新法规定处理”的约定,否则,在通常情况下,在目前没有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