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执行 交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1:53:31
法院终审

生效裁判文书中涉及指定交付特定标的物表述为“…限被告ⅩⅩⅩ于本判决生效后ⅩⅩ日内将ⅩⅩⅩ交付给原告ⅩⅩⅩ…”,忽视了对交付地点的确定。双方在交付地点的问题上僵持不下!!

原告认为交付应是被告的主动行为,不应让交付的地点设在被告处!
被告认为原告应在货物存放地交付,即原告应置被告处交付.

请资深的法律界朋友给予明确回答!!谢谢!!
因为关系到迟延履行的问题.

未判决前期原告去被告处(即货物存放地),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因此坚决不同意执行地点在被告处..请问还有什么别的可行的方法吗?

被告自判决生效以来,除给原告寄出特快专递(因地址不明,原告未收到)之外,未曾主动联系原告执行交付,请问这种情况原告向法院提请迟延履行金,法院会支持吗?还有执行法官说要举办"厅政会"讨论迟延履行金的问题.具体是什么意思,流程跟注意事项有那些??

繁请各位律师给予指教!!!谢谢!!!

如果没有具体的交付地点,应该是标的物所在地,如果是钱款,应该是原告所在地。其他的标的物一般应该是被告所在地。

如果是不动产,应在标的所在地
如果是货款,应在原告所在地

虽然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是我认为这个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原告希望被告归还所欠财物!既然目的已经达到了,如果这个东西不是属于很难运输的范畴就没有必要因为这个在发生争执了.

应该是被告把钱交到法院,由原告同法院拿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