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非常特殊的“小”的交通事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8:05:36
这场事故是在去年,即2007年8月29日中午12点35左右发生的。地点为北京市远郊区县的一个农村的十字路口处。我爸爸(被告)骑摩托车(有驾照)由西向东行使,原告骑电动车(带着她的女儿,无驾照)由北向南行驶。我爸爸在十字路口处有鸣笛,当看到原告骑电动车行驶过来,即刻采取了立即刹车的措施并停在那,(我爸爸的意思是停车后,好让原告先行驶过去)。但也许是因为原告一时紧张,并没有拐弯从我爸爸的前面行驶过去。正好撞到了我爸爸摩托的中间位置,原告向右倒。右车蹬将其右脚别住,造成右脚踝骨折(签定伤残为十级),我爸爸和她女儿都 没事。事故发生后,我爸爸立即将原告扶起。并播打120急救。住院其间的一切费用(大概3万)都由我们家出的。且先后看望原告多次。给原告买出院期间需换的衣服、给小孩买吃的等。
我爸爸和原告都是老农民,没有一点法律意识。我爸爸当时就想:救人要紧,我们都 住在同一村,而且住的很近。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而且没想到伤势会这么严重。所以没有报警,(当时原告也没有报警)。当时不是不想报警,实在是没有这个意识。
在事故发生之后,我们曾去过原告家商谈,准备私了这件事。虽然是她撞的我爸爸,但必竟人家是受害者。咱们做事得凭良心,想给点钱就可以解决了。谁知原告提起诉讼,说我爸爸酒后驾车(根本没有喝酒)撞到她。要让我们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4万多(还不包括第二次手术的费用)。
现在案件正在审理中,但法官私下和我爸爸说,要由我们家来负全责。因为没有报警、没有现场,又没有责任认定,只能机动车一方负全责。
我感到非常惊异,事实是她撞到了我爸爸啊!是自己的车蹬给别的,尽管交法再保护非机动车的利益,但也不能说我们家负全责啊?觉得太冤了!况且我爸爸当时还采取了停车的有效措施。至少双方负同等责任吧。
现有以下问题烦劳解答:
1、 发生在农村路口的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交法?还是有其他规定?
2、 没报警、无现场、无责任认定书。不管当时情况如何,谁的过错。都是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了?这样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3、 被告在农村驾驶电动车,法律是否有规定需上牌照?无牌驾驶是否算违规?
4、 被告后边搭着她的女儿(14岁),这一点是否违法?
5、 双方应各负多少责任?
6、 我们家现在能做的是什么:

首先我很同情你爸爸的遭遇,出交通事故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这起事故,从责任来看.应该是骑电瓶车的责任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在没有红绿灯的交叉路口本车道放让右方来车先行.但是,你当时没报警,交警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所以,如果上法院的话,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你现在当务之急是能找到证据证明当时的情况是不是真如你所说.
回答你关于电动车的问题.根据GB什么的,电动车是总车质量小于100KG,早高行驶时速不高于20KM/小时,你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该车做认定.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关于上牌问题,由于现在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所以很难做 出牌照来,这也是政府默许的.所以,虽然无牌驾驶违法,但不能追究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要看违法行为和该事故有无因果联系的./

没办法的,当初就要报警,你们好心,人家不一定也是好心.

其实是他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