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0:05:35
案例分析题
王某是某超市保安,经常赌博,为还赌债,便产生了偷盗超市的物品、变卖生财的想法。经过长期观察,王某发现首先要有仓库钥匙,便设法与超市的仓库保管员张某搞好关系。一次王某请张某吃饭,遂把盗窃超市仓库的想法和一套完整的偷盗方案说了出来,请张某提供钥匙并一同进入超市行窃,王某承诺财物到手变卖后,分给张某三成,张当即表示同意。2006年6月15日晚,两人按约定来到超市后门,张某将事先配好的仓库钥匙交给王某,但张某害怕事后被发现,不敢同王某一起进入仓库。张某犹豫许久,在王某面前装作肚子痛并对王说:“我今天身体不舒服,不能一块进去,你搞来的钱我不要了。”王某得到钥匙大喜,觉得自己单独行动更加方便,当即表示同意。当晚,王某一人用张某提供的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手机十部,价值人民币20000元;神州行充值卡500张,价值人民币50000元。次日,王某怕走漏风声,立刻将所盗财物转手,并将其中的人民币20000元用信封包好交给张某,张某不收。
问题:
1.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中止?

1、构成,因为赵某为王某的作案提供了工具,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工具,并且事先两人是商量好的~
2、不构成,犯罪中止是说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赵某他这两点哪个也不占啊,自动放弃的话就应该是不交出钥匙,有效的防止犯罪应该是说他在王某实施盗窃前报案或者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一 构成
二 不构成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个人认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张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

1是构成。原因是张某和王某事先已经串通好盗窃,并且未王某的作案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在作案中,张某也并没有阻止王某的行为,而是放任了这种行为的发生。所以张某仍然构成盗窃罪。
2不构成。犯罪的中止是要以不构成犯罪后果,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张某虽然没有参与盗窃,但是事先为王某提供了作案工具钥匙,并且放任了王某的行为,也造成了损失的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