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问题和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0:17:07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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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
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
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
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中作出规定。合
营期限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合营各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
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合营企业经批准延长合营期限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 合营期限届满;
(二)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本条(二)、(三)、(四)、(五)、(六)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
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
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
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一百零四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
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
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