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8:38:47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10吨钢材,并支付了货款12万元。后乙公司马上又将此批钢材销售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收货后即被丙公司所在地质量监督局查处,经鉴定该批钢材质量不合格(内在质量问题),对此质量监督局对乙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了钢材同时罚款30万元。

问:乙公司受处分后是否可向甲方主张权利,即要求甲公司返还货款12万元,赔偿因罚款而受的损失30万元。

上述案例乙方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有这方面的案例吗?
甲公司认为,虽然乙公司被查处的钢材系甲公司所提供的,但乙公司销售给丙公司钢材后,质量监督局是以乙公司销售了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钢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故乙公司销售行为属违法行为,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乙公司不向丙公司销售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后果自负,其所受到的罚款30万元不能让甲公司赔偿,但乙公司以支付的货款12万元可以返还。
上述甲公司观点正确吗?是否有法律依据?

1,乙可向甲方主张权利,要求甲公司返还货款12万元,赔偿因罚款而受的损失30万元

2,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合同法 第一第六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