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金征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0:51:28
本人本月获得补偿金93600元,当地当年月平均工资1691元,工作年限30年,月缴纳社保等430元,当月还有工资2600元,下月没有工资失业,请问该补偿应征多少税?
我要知道确切的数字.

〔(补偿金额-年社平*3)/连续工龄-起征点〕*税率-速扣指数
备注:(年社平*3)元为起征点 连续工龄最长不超过12年 税率和速扣指数和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一

补偿金部分应纳个税=(93600-1691*3)/12*20%-375=1100.4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据此,你单位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如果没有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的部分可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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