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法关于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7:48:48
我于2006年1月入职,2008年6月裁员离职,12月平均工资是12000元,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算?按我个人的理解是,根据旧劳动法,2006年1月到2007年12月,共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以后,从2008年1月到2008年6月(不满6个月),按照北京市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我查到的数据是39726元,月平均工资就是3310元,3倍9931元,我应得的补偿是半个月的,即4965元,加上之前2个月的24000,共28965元。

不知道我计算的对不对,是否应该把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线分开计算工资,另外从2008年开始的工资是不是应该补偿我半个月的,还是说满2年但不满3年只补偿2个月?

另外,这些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税?
据我所知,补偿金没超过北京年平均工资三倍是不计税的呀?

我打劳动局电话问过了,我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应该分别按照新旧劳动法的补偿金额单独统计

你的补偿是这样的:3310*3*2.5=24825(前两个月不是12000的标准)

计税计入当月工资,应该是不小一笔。

你可以看一下国税总局答疑,这种形式一分不少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