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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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适应新时期军队婚姻管理的需要,经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1年11月9日,正式颁发全军执行。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66law.cn/topic2010/hyfdxgfg/27965.shtml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办理涉及军人婚姻登记时参照执行。?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
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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