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个求答案!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4:23:49
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是D/P(中文称“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其后C公司经理未交款书单即将货提走,若你是中国TV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处理本案?

如果一直没处理,超过4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没人管了,通过其他手段收钱吧。
如果没过诉讼时效,看合同争议处理约定,直接起诉承运方要求赔偿损失。承运方必须见单放货,他有明显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