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问题——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9:32:46
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三种规定方式是什么?

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对外不可抗力并无确切和统一的解释,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应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应该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目前我国国际贸易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
  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种类,只用笼统的规定。如"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一方可不负有责任"。由于规定太笼统,一般不宜采用。
  (2)列举式规定。
  即合同中列举交易双方认为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的类型。?quot;战争、洪水、地震等等"。由于规定过死,一旦发生超出列举范围的不抗力事故,便要发生争执,故也难以此条款为据。
  (3)综合式规定。
  这是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的方式。即在列举了双方认同的不可抗力事故的类型的同时,如战争、水灾、地震、暴风雪等后,再加上"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的文句,以便发生合同未列明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这种规定既明确,又有一定灵活性,是一种较好规定的方法。
  2、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按国际惯例当事人必须及时将事故的发生和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通知对方产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合法的书面证明文件。对方亦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
  3、可抗力的证明文件航出具证明的机
  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其责任时,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证据。
  这种证明文件通常有:当地工商组织(例如商会)出具的证明;对方国家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人所在地的领事出具的证明;报导不可抗力事故的报纸;以及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明文件。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或设在口岸的贸促会或其他取得公证资格的经贸团体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都由当地商会或经登记的公证人出具。

1.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