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58:35
案例:
2004年3月20日,香港某有限公司(卖方)与我国某市进出口贸易公司(买方)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产家用电脑300台,价格原件为每台 CIF中国某港口650美元,交货期限为5月30日,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双方协商修改了合同的数量,价格条款,交货期限改为6月10日。合同最终签订后,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由东兴轮于6月7日载往中国某港口,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前后,买方接到某港口码头提货通知,港方向买方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买方处于多方面考虑,没有马上提货。接着,6月27日,买方又接到中国银行某分行通知,称香港托收单据到,要求承付,买方拒绝付款,并于当天电告卖方,宣告合同作废,卖方遂于2004年8月底按合同争议条款向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被诉人(买方)在答辩书中提出,卖方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违约:(1)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且不预先通知买方,查明东兴轮惯常航于香港至中国某港口航线,该船曾于6月5日进中国某港口,10日出港,这一事实即证明它不可能在6月7日在香港码头装船并签发提单。随船提单上装船日期是真实的,由此推之,卖方有串通船方倒填提单装船日期的欺骗行为(买方申诉时提供了经船方修改了装船日期的提单);(2)擅自将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改为托收付款方式;(3)将买方要求的提示提单改为记名提单。由于卖方存在着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解除合同。
试分析:(1)卖方迟延一天交货,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买方能否解除合同?
(2)买方是否有权拒付货款?(3)倒签提单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迟延交货须在得知缴获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宣布合同无效的通知,本案中,显然买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2由于1,所以买方没有权利拒付货款,并且考量其他,也没有看出合同目的根本丧失的迹象。
3倒签提单意味着欺诈,风险由承运者承担,但是在北欧某些国家和俄罗斯被认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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