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4:38:34
国际贸易实务中关于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问题
机动幅度怎么叫合理,在装运货物的不同包装状况下,产品的数量上能否伸缩,怎么规定,伸缩幅度有多大?
机动幅度的适宜范围,要根据具体商品的特性和习惯来说

能举个例子吗,具体哪些商品的特性适合哪种机动幅度范围,谢谢^_^

首先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以罗为单位时,要注名每"罗"的打数,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免引起争议。对于"溢短装"和"约"量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增减或伸缩幅度的具体百分比。

  在合同交货数量前加上"约","大约","左右","近似"等有伸缩性字眼,来说明合同交货数量只是一个约量,从而使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约","大约","左右","近似"尚无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为2%,有的解释为5%,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39条规定,凡"约","大约"视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履行起来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我国很少采用。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下对于可以明确数量单位的(如箱、包、袋等)是不可以使用“约”字眼的。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1.溢短装条款
是指买卖合同所规定,允许卖方实际交货的数量,按一定幅度比合同中的规定的数量多装或少装。
按照...........和约的规定,(不爱打了,好累 省略)在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