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涉嫌故意伤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3:03:08
我哥在上班的时间地点参与打架,过程都在监控里,是因为顾客因与另一网管发生口角先动手砸电脑,我哥的同事才打他,后来我哥也被叫了过去,我哥是空手,只动了两次手,而且第二次是我哥拉架反被顾客打,我哥才还手,事后,顾客被送往医院,医药费网吧老板出了。顾客当时是失血性休克(刀捅所致),法医鉴定为重伤。执刀的当时就向我哥要钱跑了。20天后顾客出院没事了(顾客是外地的,一出院就回家了,也不追究)我哥他们一直关在看守所,什么消息都没有,只知道案子已上交法院。现在执刀的被抓到了,案子到现在一个月多了,如果判刑的话,我哥这样会判多久?请个律师可否有判缓的可能?
有关的法律规定,我都看了,但是不能完全理解,拜托各位帮帮忙给个意见~
我当时就跟办案人员申请取保,可他坚决说不行,现在我想请位律师帮忙,能否争取一些好的情况?

既然有监控,而又象你所说的那样,你哥最多是个帮凶,交点押金就可以回家了,关了一个多月说明看守所想要钱,一般是不能被关这么长时间而不处理的,所以你们要看看是送礼还是请客。要尽快啊,千万不要拖!!

如果说你哥不是主犯,问题应该不大,那也像你说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的”,给以拘留或者罚款处罚。而伤害行为也往往表现为殴打的形式,例如用拳击、用木棍打。因此,有的说“殴打也是一种伤害行为”。①因为殴打可以造成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认为,上述说法反映了一部分客观事实,然而严格说来并不十分确切。首先,殴打的概念外延广泛,并不一定都能造成伤害结果,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殴打就是伤害,父亲打孩子一巴掌就是伤害。其次,从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观点看,故意伤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结果,而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对象的殴打行为,行为人一般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至少不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较重的伤害结果。否则,就应当认为不是一般的殴打行为,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伤害行为。最后,按照有关规定,殴打他人没有造成伤害或者只造成轻微伤的,达不到伤害罪的程度,一般只给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伤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并不是上述殴打与伤害的惟一区别。意图把他人打成重伤而未遂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而不能按上述殴打行为处理。由此可见,把殴打与伤害看成一回事,二者仅仅是结果程度不同,是不够确切的。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不仅可能造成程度不同的伤害结果,有的还可能出乎行为人意料之外造成死亡。因此,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各国刑法典一般都根据伤害行为对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罚。例如,《法国刑法典》规定,暴力致人死亡的,处15年徒刑(第222-7条);暴力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超过八天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第222-11);暴力致人身体毁伤或永久性残疾的,处十年监禁并科100万法郎罚金(第222-9)。我国《刑法》第234条区分为三种结果:(1)一般伤害(轻伤);(2)重伤;(3)伤害致死。可见,处理伤害案件,正确认定伤害的结果,对于定罪量刑是有重要意义的。
刑法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