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几个开办费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7:47:07
如题,我想请问几个开办费的问题.就是交际费在开办期的列支,在正式收入分5年摊销,每年摊销的交际费金额也需要和当年的直接列进费用的交际费一起做纳税调整麽?还有开办期间的捐赠支出,是不是也要分5年做税前调整啊.还有正式开始摊销,上海是以票控税,是收入款进来的那个月,还是发票开出去的那个月?因为我们第一个月可能是先预收一笔款进来,下个月再开票出去.请问一下如何处理.谢谢

是的,严格来讲是需要分别作纳税调整的。

开办费是综合了开办期间所有的损益类发生额,内容和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是类似的,只是发生的期间不同而已。不能因为发生的期间的不同,对相同的内容分别处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作为开办费摊销期间的开办期发生的交际费、捐赠支出都是需要作纳税调整的。

否则很容易让企业多列开办期的上述支出,逃避税款。

开办费税务上规定是分5年摊销,会计上是开始经营当月转入管理费用。因此在以后的五年中都需要作纳税调整(第一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四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严格意义上讲是分60个月进行摊销。
第一年:总额减实际经营月份的余额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年至第五年:按五分之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按剩余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时间跨度为6年,实际摊销是五年(6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