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索赔双倍工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4:02:43
我07年7月31日来到公司的,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最近迟迟不发工资,心灰意冷决定辞职!
新劳动法规定不签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我现在要求这部分赔偿,公司规定签完字注销合同方可离职,我在合同签字方注明08.06.17日签字,然后离职
请问我还可以获得劳动法的补偿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一是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二是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其中,不满一年的,支付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前一日止;满一年的,支付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

  楼主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楼主的疑问可以用详细的法规条文进行解释的.楼上的回答都没有说到问题的要点!

  楼主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理由如下

  1/你在07年7月31日进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该在08年2月1日前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没和你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你是有条件获得双倍工资的.

  2/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所以同样受《合同法》的约束.

  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双倍工资,逃避法律惩罚,就规定签完字注销合同方可离职.楼主在签劳动合同时注明08.06.17日签字,这是非常聪明的做法,你的这个注明,证明了这份劳动合同是补签的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在2月1日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97条和第82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5款,3,4,款,这份补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楼主维权的手段,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
  在你离职前,用人单位要你补签合同才可以办理离职手续,这份劳动合同是在违背你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54条,你应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

  4/由于单位迟迟不发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和第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