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求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0:26:01
.某A年满17岁,是某厂临时工,月收入780元。A未征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手机卖给同厂工人王某。后A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其子手机的买卖无效。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件?其处理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A卖手机的时候尚未患有精神分裂症,则应判其出售手机的行为有效。如能证明A出售手机的时候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父可以追认其行为有效,如不追认则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