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个保险学原理问题(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7:50:21
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认为他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想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包弹匣的全部保险费。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
请分析案例中关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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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是A女士投保了两份保险,一分是她自己的,另一份是他丈夫的.对于她自己的那份保险合同来说,她本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而对于她丈夫的那份保险来说,A女士是投保人和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根据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而由于案例中的保险合同是由A女士代签的,这并不能将其视为被保险人-即A女士丈夫的意愿,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而无法得到赔偿.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是对保险金有求偿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即一定利害损失关系,如夫妻……下面网址的文章也许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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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为要约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发出要约,保险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