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51:32
1997年8月8日,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将近8亿元的资产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签单保险费1011068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分三期支付。三德公司在保险责任终止时已支付70万元保险费,尚欠311068元保险费,在人保支公司的多次电话、书面催讨下,又于98年10月支付10万元,剩余的211068元拖欠保险费,三德公司以无保险事故、无索赔等为由不履行交费义务。经多次催讨不成,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2000年3月,人保某支公司将此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你认为三德公司拒付保费是否有理?保险公司向法院诉讼是否合法?法院将会怎么判?

1、三德公司应该支付保险费;
2、按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险费,而交纳保险费并不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索赔为前提;
3、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交纳,对财产保险无此规定,而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并非是人身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4、虽然保险合同距2000年3月已经过了两年,但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一直在催要该保险费,而且三德公司在98年10还支付了10万元,距诉讼时间未超过两年,因此保险公司在此时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于此时提起诉讼。

三德公司不合理,保险公司合法 法院当然判三德公司补齐欠下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