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保险学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6:05:33
王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1999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2000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王某则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诉请获得保险合同中10万元保险金。你认为,法院该怎么判决?

1、这个案例中的关键点是:一、被保险人张某对此次投保是否知情?二、被保险人张某对此保单指定其单位做为受益人是否签字认可?
2、因为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有可保利益,保险法上列明的几种情况没有提及单位是否可以投保,但保险法还说了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同意的,一般情况下,根据这个条款,只要职工同意,其单位就可以为其投保;
3、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亲笔签字,同时投保人指定身故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制);
4、
A、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张某对此次投保不知情的,此保险合同无效,谁也拿不到保险金;
B、如果被保险人张某对此次投保知情同意的,则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
C、如果被保险人张某签字同意指定其单位为身故受益人的,则该指定有效,其单位有权获得保险金;
D、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签字同意指定其单位为身故受益人,则该指定无效,应按未指定受益人办理,即由其法定继承人获得保险金。
5、补充修正一下楼上wanker521的说法:
按我国法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在被继承人身故之时尚在世的有几位都可以继承的,并不是只有配偶(除非上述其他人均已去世)。

在本案例中:
其中,投保人:公司
被保险人:王某的妻子张某。
受益人:王某的妻子张某的法定受益人。
投保人是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它的权利就是可以投保的权利。
而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能得到赔偿的是受益人。而非投保人。
公司作为投保人他只不过是把员工意外死亡责任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而不能获得赔款。
所以。法院因该把赔款判给王某的妻子张某的法定受益人。

首先是受益人的问题,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再则因为本案例中受益人是法人,故直接造成保险合同无效。
我是中国人寿的寿险顾问,看了你的案例,认为某制衣公司是非法为自己的员工买团险,就算公司为自己员工买团险,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员工授权与公司,也就是在团险保单上签字,其二是不授权与公司,也就是不在团险保单上签字,但这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