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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3:26:35
王光顺与胡月兰于1977年结婚,建了4间房屋。婚前王光顺有10000员个人积蓄未向胡月兰公开。1979年收养一女王芳,第二年生的一子王才。1991年胡月兰病故,第二年王光顺与带有13岁儿子的(许勇)的寡妇赵兰结婚。王光顺仍未公开这一万元。1995年,王光顺因心脏病去世。待丧事办完后,王才自做主张把4间房屋卖得24000元,并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王芳、许勇、赵兰得知后,要求分割房屋出售款项,遂发生争执。
问题:王光顺的遗产有多少?哪些人具有继承权?各继承多少?为什么?

王光顺的遗产有4间房子的5/6,一万元的存款。
王芳、王才、赵兰和许勇都有继承权。
王光顺与胡玉兰是夫妻关系,4间房子是婚后所建属夫妻共同财产,胡玉兰病故,本着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王光顺先分得4间的一半,再和养女王芳和儿子王才按三份继承剩余的两间。王光顺死亡,他的妻子和与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许勇、养女王芳和儿子王才共同他的继承遗产,每人分得房款的1/4即5000元,存款一万元的1/4即每人2500。

遗产:四间房屋,1万元钱等。
无论是四间房屋,还是1万元钱,对于赵兰来说均系王光顺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分割遗产时,所有遗产不应按婚后共同财产对赵兰先予分割。
如果王光顺生前对许勇尽到了抚养义务,那么许勇就有继承的权利,否则没有。
赵兰、王芳、王才、(许勇)均具有继承的权利,分割比例各占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