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怎么一回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30:32
我家去年12月份被小偷盗窃,丢了3000多块钱的物品,现在小偷被抓住了,我们要求小偷的家人赔偿我们和被盗物品同等的经济损失,可小偷的家人那边说最多只能补偿给我们500元钱。

警察告诉我们可以写一个民事诉讼书,然后有我们自己送到法院。这是怎么一回事,是有受害人自己送过去吗?

还有就是,有种不是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吗?又是怎么一回事?

请问在这种我们该怎么办?如果使用了民事诉讼,能不能附加别的损失补偿费?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如果盗窃人已年满16周岁,盗窃他人价值3000余元的物品,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追缴赃物,公安机关不予追究是错误的。当然,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将赃物追回,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的规定,可以在公诉机关追究犯罪的同时,由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予以赔偿损失。

形式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的
可以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