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如何提供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以及没有擅离职守方面的证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3:45:19
我在一家日本公司,与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单位领导单独找我口头要求解除本人劳动合同,停止工资和各项待遇.

本人随即根据劳动法起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赔偿,要求判决办理离职手续,却被单位以劳动者擅自离职为由遭反诉.

由于是突然与老板单独谈话,没有录音,明知老板是故意不提供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证据,以故意规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使用法律手段报复诬告陷害劳动者

本人如何提供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以及没有擅离职守的证据?

另外本人是否可以起诉单位报复诬告劳动者,相关起诉提出要求多少经济赔偿合适?
大家好!感谢大家的热情回答和支持!
请问;
单位是故意采取了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造成劳动者即使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空口无凭的状况,在用人单位不再要求劳动者上班的情形下,难道劳动者应该继续强行到单位上班吗?
单位在通知劳动者不用来上班之后,在劳动者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形下,单位可以很轻易地举出诸多单位员工作伪证,制造出劳动者在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没有来劳动者擅离职守的证据,同时制造出因劳动者不来上班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的证据.
劳动者同时将承担用人单位提出的受到都少损失,劳动者就要赔付多少损失的风险吗?

这样看来,虽然有了新的劳动合同法,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是故意回避规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企图使用法律手段报复诬告陷害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有很多法律上的空子可以钻的,劳动者往往还是处于不利地位,对吗?

你好,首先这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属于非法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您其实应当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继续上班(携带MP3等录音设备),录下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多得些赔偿。

现在既然已经提起诉讼,那么有关“擅离职守的证据”依法需要被告举证,如果他们故意不提供那么必然是他们败诉,您大可放心。

相关法条:
《劳动仲裁法》(今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比较难了

还是单独谈话 连个人证也没有

你也太冲动了 不等公司正式解雇你再去投诉

继续上班,并要求单位发工资,否则就向劳动局投诉。

首先先陈述一下你本应该的处理这件事情的手法,若单位口头跟你说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你应该不理会跟你口头说的那个人的话语,尽管他就是公司的最高领导人,你应该继续上班履行你的劳动合约,直到公司发出书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