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劳动争议官司,高手路过请留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21:08
我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我在公司七年,从未有过保险和加班费,其他同事的保险有些交了,有些没有交齐。要公司给付以前的节 假日加班费和社会保险。劳动仲裁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用人单位应举证;支持了, 但一审法院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以超出用人单位举证合理范围两年为由,驳回了仲裁结果, 以超过仲裁时效,只支持60天的保险, 我感觉很不对,但却不知道怎么办,我是2007年在职的时候提出仲裁的,申请仲裁后辞职,另外,我要的是2001年至2004年的加班费,2004至2007年的当时有在法院提到,但我不想给这时间段的派驻公司添麻烦,没有要,在一审判决中有提到。我当时漏掉的2004年至2007年的可以再重新起诉吗, 我去地税局,他们说没有合同,没有办法追缴社保。我是劳务派遣性质企业,没有合同, 1,如果2004年至2007年的可以重新起诉,要怎么写呢,以什么理由呢,还要去仲裁吗,他们说有时效问题。2,可以让地税局追缴社保吗,怎么反驳他们说的没有合同不办理呢。3,一审的判决我怎样反驳呢,就是那个工资支付条例,以前同事证明可以吗。4,在二审怎么反驳60天保险呢。这官司一年多了,恳请路过高手留下指教,先在此感激。
一审判决中提到的是2004年至2007年被派到某公司工作,没有其他。这期间的工资是通过银行代发的,公司也承认。

1、仲裁时效的计算应当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举证明确告诉你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是不超过申诉时效的。
2、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仲裁(2002)6号《关于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是否有申诉时效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为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申诉时效限制。”当然,这是我们这里地方性的规定。
3、有一点不明白,保险争议应当是劳动争议的范畴,干嘛要地税局追缴?
4、加班费可能要困难了,不过保险我认为应当是能够得到支持的,因为缴纳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并且,缴纳保险是用人单位每个月代扣代缴的,所以劳动者并不可能准且的知道每个月的保险缴纳情况,裁决只缴纳60日的保险,个人认为,不是很妥当。

诉讼时效应该由知道权利受侵害时来计算,如果单位之前未明确告知员工,确定不给他上社保,则此诉讼时效肯定没过。二审可从以上原则来考虑拟定上诉状,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建议还是请律师,如果规避时效和起算时效,律师才清楚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