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惯犯心理特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8:59:12

累犯、惯犯犯罪经历较长,多次被判处刑罚,他们不仅反社会心理强烈,还熟悉刑事诉讼程序,有一套对付讯问的经验。
累犯、惯犯在讯问中的心理特点是:冷静、自信、对立、抵赖。具体表现为:
(一)善于狡辩
这种人在累犯、惯犯中占大部分。他们具有反审讯经验,对于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甚至可能的问话有一定心理准备,具有一套反审讯伎俩。
(二)试探交待
即只交待一点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情况。试探的方法主要是注意听、多分析和必要时“叫板”。
(三)耍无赖对抗讯问
这部分累犯、惯犯多为文化浅,甚至文盲,无知、下流的混混。他们无论在审讯人员拿出证据还是不拿出证据时,往往都以耍赖的手段,声言“不管你们怎样讲,我没做,犯不着,没啥交待的”。
(四)畏罪心理严重
这部分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到有确实充分证据认定罪行的情况下不交待,但一旦交待,还要在交待前思考如何立功赎罪的问题,一般要尽所知揭发检举几件重大罪行,以此作为讨价还价的“资本”。

  “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人”。成立惯犯,客观上必须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即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同一性、多次性和时间上的长期性;成立惯犯,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惯常犯罪的心理倾向而多次产生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

惯犯和累犯都侧重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注重行为人的研究,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有相似乃至相同之处:(1)无论是累犯还是惯犯二者都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具有反社会性。(2)它们在犯罪次数上都有多发性、反复性。

但是累犯与惯犯还是有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上:(1)行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惯犯,无前科的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可以成立惯犯;(2)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3)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4)在主观方面,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惯犯;(5)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