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17:59
2004年,刘某在某市某区某煤矿从事木工工作期间,高某为该矿电工,徐某为该矿修配综合班班长,葛某为该矿矿长。2004年3月的一天,高某拿着葛矿长的批条,找到徐某让刘某给其做木箱,徐某考虑矿上木工活多没让刘某做,便对高某说等以后有时间再做,后来徐某一直没安排刘某做木箱。同年5月21日14时许,刘某正在矿上给煤室安门时,高某找到刘某,当其得知刘某尚未做木箱时,与刘某发生口角,并将刘某打成重伤,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车费、生活费等总计16107元。2004年7月9日,刘某向某市某区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工伤。
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分析刘某是否属于工伤?(不少于100字)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属于工伤
  2、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属于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与工作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时间地点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时,因自身或外界因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导致受到伤害的起因必须是工作中或关联时间内出现的客观事实,而非主观因素.本案中刘某遭受伤害虽说是在工作期间且其诱因也与工作有一定联系,但直接起因是因高某的主观好恶造成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