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买卖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6:46:38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关于房子被无权人卖掉的问题,我个人觉得让受害人去追究卖的人赔偿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人家犯罪以后一定是会潜逃的,没哪个傻子等这人家抓他,如果十年八年抓不到或者这个人跑到国外了或者干脆就死在国外了呢?损失由谁来承担?自认倒霉?
我到是觉得应该是买主去追求犯罪人诈骗更好一点,因为物权人在自己房子被卖的过程中是不知情的,根本没办法去防范别人伪造证件卖掉自己房子,而买主买房子时候却可以提出鉴定产权证的真伪,整个过程中只有他有防范这种事情的可能,如果他没做那就只能是他的过失。在就是别人卖给他房子时候本来自己没有物权,房子不是他的,自己就是针对买主的诈骗行为,那么被骗者自然有自己疏忽的这一个责任,而物权人没有这种责任,无责任方承担损失也是不公平的,至于说造假是因为见过真的,这个也不能说是物权人的责任,因为不论是租房子还是打算卖房子,都要给人家看产权证证明房子是自己的,那么对方看过最后没有买房子,或者把房子租下来,自己造个假的,这个是很可能的,这个过程中物权者没有任何过失。

你的分析是正确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事情仍然存在,要彻底改变还有一个过程。

在你说的这个事件中,应该缺一个前提:房产证是否伪造?
如果房产证是转让人伪造的,善意受让人必须将房产所有权归还原所有人.因为他是和无权处分房产的人做的房屋交易买卖是无效的买卖.转让人的行为构成诈骗.受让人的损失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向转让人索要房款.2.如果交易是通过房产交易所交易的,交易所应付审查不严的连带责任.
如果房产证不是伪造的,那么原房产所有人是不能向善意取的受让人要回房产权的.应向转让人索要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