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3:02:43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复习司法考试的前段时间,书上明明说共同共有人对外界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转让自己的份额,但是为什么最近看案例又出现了共有人出让自己的份额,并且其余共有人还具有优先购买权一说呢?

共同共有人对外界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应该是对共有财产没有优先购买一说是吗?共同共有其中的任何一方能够转让自己的份额吗?假如说共同共有人的一方需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余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困惑了,请教各位高人!谢谢!

共同共有的典型就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共有。
你只要理解了夫妻共有财产,我相信你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共同共有对内是不分份的,分份有几种情况有一个是夫妻离婚时才要分份

建议你好好看看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